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入户澳头:
一、人才引进落户
1、应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
2、往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辖县内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3个月以上的社保。
二、稳定居住就业落户
在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2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2年或以上),连续就业满2年或连续缴社保满2年。
三、购买商品房落户
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
四、投靠落户
1、夫妻投靠:配偶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条件。
2、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3、子女投靠父母:(1)未婚子女:以父(母)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父(母)共同生活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2)已婚子女:以父(母)身边无子女并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照顾父(母)为条件,可申请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五、其他落户方式
1、招(调)干落户:经公招、公选或经省、市、县(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录(聘)用、调任、转任、调动到本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
2、政策性安置:根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申请迁入户口。
3、随军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家属,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军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4、招生落户:公民考取具有国家规定招生资格、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迁移户口的,可迁移。
5、经商投资落户:在惠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或个人资企业),市辖区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市辖县的投资额由各地自行制定),且注册企业已正常运转,在市区、县人民驻地镇(街)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直系亲属可迁入本市居民常住户口。</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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