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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长沙笔迹鉴定,岳麓区变化笔迹鉴定,天心区艺术笔迹鉴定,长沙艺术笔迹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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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断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其中签名笔迹鉴定更为常见,多出现于借款、欠款、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民事纠纷中。
说到书写,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习惯,所以字迹都是不一样的,在很多交易活动中,很多合同文书会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这份笔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需要对笔迹进行鉴定,则需要进行申请。
笔记鉴定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也就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技术。我们在生活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合同的签名,就需要用到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根本不是靠肉眼识别的,有的笔迹鉴定学科,有的司法鉴定人员,一般要求一份双方都同意的文件作为标准,来判断需要判断的文件是否是同一人所写,或者直接比对两份文件来分辨是否为同一人所写。
笔迹鉴定的有效性建立在检票和样本的合法性基础上,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检材和样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终的鉴定结果也是不准确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笔迹是需要有相关的人员提出申请,然后由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个人进行笔迹鉴定的话,要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
查验样本 1、核实样本笔迹哪些是嫌疑人书写,哪些是无关人员所写。 2、了解物证笔迹的种类和收集方法,以确定其使用价值。 3、查验样本笔迹的数量是否充分,质量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请送检部门补充收集笔迹样本。 4、对样本笔迹的种类及名称进行登记,鉴定完毕后与物证笔迹一并交还送检部门。
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墓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